西安市出台《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2-05 17:35:30    浏览 (1331)
摘要:2015年2月1日起,《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开始施行,西安市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维修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这是陕西省首部专门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2015年2月1日起,《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开始施行,西安市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维修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这是陕西省首部专门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近年来,随着西安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大量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工业厂房不断增多,城市综合体大量兴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物资集中,火灾防控任务不断增加,而且从全市火灾接处警情况来看,西安市一些商场、市场、高层住宅等发生火灾的场所,多数存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无制动喷水系统,消火栓系统管道无水,消防水泵无法正常启动,火灾报警系统瘫痪等,导致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延误了最佳扑救时机,因此,西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组织人员起草了《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草案)》。

  针对当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后难以落实维修资金的问题,《规定》明确了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其费用可以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产权人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根据《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1.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且从小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2.用于整栋楼本体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3.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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