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设计规范解析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4-20 11:17:10    浏览 (2658)
摘要:吸气式早期报警探测系统可用于火灾发生初期能产生烟雾、需要早期和极早期火灾探测的场所。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设计依据的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特种火灾探测器(GB15631-2008)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空气采样早期烟雾探测系统图集(03X502)

  ●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1-622-2005)

  ●关于推广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技术的通知(公消2006-300号)

  ●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48-2005)

  ●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技术规程(DBJ-CT516-2005)

  ●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沪消2006-303号)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铁路无人值守机房环境远程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TB/T10034-2005)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1吸气式感烟探测系统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解释

  条文:

  5.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4.1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

  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低温场所。

  4.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

  6.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5.4.2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

  5.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4.1本条列出了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如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无尘室等任何通过空气调节作用而保持正压的场所。在这些场所中,烟雾通常被气流高度稀释,这给点型感烟探测技术的可靠探测带来了困难。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由于采用主动的吸气式采样方式,并且系统通常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加之布管灵活,所以成功地解决了气流对于烟雾探测的影响。

  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场所,如通信设施、服务器机房、金融数据中心、艺术馆、图书馆、重要资料室等;对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如无尘室、精密零件加工场所、电子元器件生产场所等,是需要早期探测火灾的特殊场所,因此应选择高灵敏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但这些场所使用的探测器的采样管网的长度和开孔数量均应小于探测器最大设计参数,以保证其灵敏度符合要求,必要时需要实际测量探测器的灵敏度。

  5.4.2虽然管路采样式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以通过采用具备某些形式的灰尘辨别来实现对灰尘的有效探测,但灰尘比较大的场所将很快导致管路采样式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管路受到污染,如果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探测器很难在这样恶劣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2吸气式感烟探测系统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中的解释

  对于空气高速流动的主机房,由于烟雾被气流稀释,致使一般感烟探测器的灵敏度降低;此外,烟雾可导致电子信息设备损坏,如能及早发现火灾,可减少设备损失,因此主机房宜采用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作为感烟探测器。

  3吸气式感烟探测系统在《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解释

  在飞机停放区和维修区内设置火灾探测器宜按下列要求设置:在飞机维修工作区宜设置火焰探测器和高灵敏感烟探测器。早期探测可以极大地减少人员、财产损失,飞机维修工作区设置火焰探测器的作用是快速发现燃油火,火焰探测器可采用红外-紫外复合式、多频段式火焰探测器或双波段图象式火焰探测器以减少误报。随着飞机体积和尺寸的增大,在建筑高度大于20.0m的飞机库,可采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4吸气式感烟探测系统在《铁路无人值守机房环境远程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解释

  火灾发生发展一般分为4个阶段:初期无可见烟阶段,第2阶段是可见烟阶段,第3阶段即已发生明火,最后是高热阶段。传统的火灾探测需要等火灾发生到发热、冒烟阶段才能发出报警,这对于一些距有人地点遥远、交通不便的铁路无人值守机房没有很大的实际意义。因此,设计安装早期报警探测装置,在火灾初级(过热、阴燃或低热辐射和气溶胶生成阶段)就能探测报警,从而消除火灾隐患,使火灾的损失降到最小。

  5吸气式感烟探测系统在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中的解释

  在建筑物中采用的吸气式早期报警探测系统、光截面和双波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视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布式光缆温度探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光纤光栅感温探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可作为一个子系统纳入整个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其报警器可作为区域报警器,由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监控。当建筑物内未设置其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上述探测系统均可独立使用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吸气式早期报警探测系统可用于火灾发生初期能产生烟雾、需要早期和极早期火灾探测的场所。

  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火灾危害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A类、B类和C类,并符合表6.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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