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消防新规:公众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11-19 11:01:43    浏览 (1116)
摘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其中提到,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组织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其中提到,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组织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意见》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消防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今后,各企事业单位还将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组织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对于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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